非单一GP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防范思考

2020-12-09 阅读:80

在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中,通常存在非单一GP的合伙型私募基金,
即其中一名GP担任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其中一名或多名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执行事务合伙人费用或投资/咨询顾问费用。
非单一GP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在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之间权责划分不清导致合伙企业运行存在僵局,对此可能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P造成管理风险。
本文旨在梳理非单一GP模式下合伙型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的运行风险,为管理人的风险防范提供建议

一、现阶段非单一GP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

2019年底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依据该规定,中基协目前是不允许一个私募基金中存在多个管理人的情形。

而根据此前中基协的备案反馈意见,如合伙型私募基金中GP不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委托非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第三方进行管理,需要上传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与受托管理的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可不受最低出资额100万元的限制。


通常情况下,非单一GP的合伙型私募基金中,GP之间通常存在投资资源、管理资源互换的情形,而且多个GP通常都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在该种情形下,不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P因投资的不是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然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此类GP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且在向合伙型私募基金认缴出资时,出资需不得低于100万元。


同时根据近期中基协的产品备案反馈意见,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还需要上传管理人以外的合格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若非管理人的GP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且未能全部实缴,需提供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证明文件。   

二、GP之间责权划分的问题

在笔者审查的非单一GP的合伙协议中,通常对GP之间的权责划分未进行明确约定,这极易在合伙企业运作出现问题时埋下隐患。

在非单一GP的合伙企业中,通常一名GP担任管理人,一名或多名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并非同一主体担任时,因其监管维度不同,其职能存在一定差异。  

从执行合伙事务角度来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承担的主要工作有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行政事务,如组织召开合伙人会议、办理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从管理私募基金角度来看,管理人在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管理职责主要以投资及管理为主,主要有负责募集资金、产品备案、对外投资、对投资事项进行投后管理、完成项目退出、基金财产核算、信息披露、基金清算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的职责虽存在重合,但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GP的情形下,如权责划分不清晰,极易在合伙企业投资出现风险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

为避免因职责划分不清而产生争议,建议在交易结构搭建时即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的工作划分,并明确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各自的具体工作内容。 

三、关于费用收取的问题

在非单一GP的合伙企业中,不担任管理人的GP通常也会收取一定费用,但因仅能有一名管理人,所以不担任管理人的GP收取费用的名目通常不建议以“管理费”的名目收取。

双GP模式下,担任管理人的GP可以收取管理费,非管理人的GP如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收取执行合伙事务费。

除此之外,如GP同时担任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情况下非管理人GP可能会与管理人或合伙企业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或咨询顾问协议,以顾问费的方式收取费用。   

《合伙企业法》中并未限制仅能有一名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不担任管理人的GP超过两名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律上并未禁止,亦均可以收取执行合伙事务费,

但超过2名GP同时收取执行合伙事务费的情形较为少见,常见的为非管理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收取顾问费的形式。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系中并未禁止非管理人GP担任顾问并收取顾问费,但笔者参与项目中,通常合伙企业或管理人与担任顾问的GP签署的顾问协议较为简单,即仅能满足管理人或合伙企业向该顾问支付费用的基本条件,

但对于提供具体的顾问服务形式,是否提交相应的工作成果等与顾问服务费用支付对价相关的内容通常约定较为简单,如因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导致其他投资人质疑合伙企业支付顾问费用的合理性时,在知识成果无法量化评估的情况下,如无相应的工作成果作为支撑,管理人通常较难解释支付顾问费的合理性。

基于该种情形,如由合伙企业支付顾问费,建议管理人代表合伙企业与GP签署顾问协议前,首先向除担任顾问的GP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披露顾问费支付事宜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其次在签署顾问协议时明确顾问向合伙企业提供主要顾问服务的内容以及交付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方式,以避免管理人未及时核查顾问提交的工作成果而出现失职的情形。

同样,如管理人在其他产品中担任投资顾问或咨询顾问,建议管理人也明确服务内容并留存在顾问服务协议项下顾问服务的工作成果及交付记录,以确保在向合伙企业或其他支付义务主体主张顾问服务费时有据可循。 

四、关于印章保管的问题

在非单一GP的合伙企业中,各GP之间为互相牵制,通常会对印章实行共管。

如在同一合伙企业中,一方GP保管公章,另一方GP保管财务章,除此之外,在通道类业务中,还有约定由非GP以外的第三人保管公章的情形。

印章保管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至关重要,在非单一GP的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因权责划分不清或用印流程约定不明,如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可能导致合伙企业治理出现僵局。   

经查阅相关案例,现实中比照《公司法》精神,合伙企业的公章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管理,如在合伙企业中管理人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保管公章,且合伙协议未对公章保管主体由全体合伙人进行确认,在合伙企业治理出现僵局的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管理人返还合伙企业的公章。

一旦公章脱离管理人的控制,管理人在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正常管理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风险,如后续投资款无法继续支付、管理费无法收取等。

如由第三人保管合伙企业的印鉴,管理人无法对印鉴保管人是否会私自使用公章进行有效监督,一旦第三人滥用公章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而管理人无法证明其他合伙人知晓公章由第三人保管的事实,其他合伙人可以管理人失职为由要求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第三人滥用公章导致合伙企业对外负债较高,则担任管理人的GP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疑给管理人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为避免因印章保管脱离管理人的掌控,建议管理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明确印章保管的主体及使用印章的主要审批流程并向不保管印章的合伙人进行告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由管理人单独保管印鉴。

在印鉴分开保管的情形中,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出合伙企业治理僵局时,为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的情况下的印章使用办法或其他解决机制,避免管理人承担超出其责任范围的连带责任。 

五、出现僵局的情形下除名GP的问题

在发生上述情形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存在上述情形的合伙人除名。


在起草合伙协议时,对除名事项往往直接套用《合伙企业法》中的条文,未对其他可以除名的事由进行明确约定,这导致一旦不担任管理人的GP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导致合伙企业出现僵局,管理人往往无法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合伙人的除名是一种身份的法定解除,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在对除名决议效力方面的认定较为慎重和严格,故如合伙企业未对其他可除名的情形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有明确且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

否则一旦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则除名该合伙人的合伙人决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将不予配合合伙企业运营的非管理人GP除名是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保护其利益的最后一步,管理人如需采取除名方式除名其他GP,需在合伙协议谈判和签署阶段提前对后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判,


如在公章共管的情况下管理公章的GP不配合管理人完成相应投资程序可能对合伙企业造成的风险,或者GP存在其他消极不配合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等,并将可能出现的情形写入合伙协议除名合伙人的其他情形中,


同时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往来文件的留痕记录,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GP符合可除名条件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

六、关于非单一GP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的风险防范建议

银行资金,开始投资股权基金了

2020-12-09 阅读:36

2020即将过去。如果你问,在即将到来的新年里,VC/PE行业最期待的事情是什么?

那无疑是银行、保险的长线资金能够大规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入活水。

现今,随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近20万亿险资蓄势待发,对于PE/VC和母基金的募资也是巨大利好。

在险资将加速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背景下,大体量的银行资金也成为业界翘首以盼的“活水”。

银行“开闸”股权投资行业,也有利好信号传来。

01 交银参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12月2日,东风交银辕憬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签约仪式在武汉举行。

该基金是东风集团和交银集团产融结合,设立的首支汽车行业股权投资基金,由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运作,并获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与资金支持。

基金首期注册规模达16亿元,将密切跟踪汽车行业发展新趋势,进行前瞻性布局。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东风交银辕憬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11月30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在股东名单中,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列——交银国际,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金融服务综合平台,业务包括证券经纪及保证金融资、企业融资及承销、投资及贷款、资产管理及顾问等。

此次交银国际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中来,意味着在当前银行还是有意向去用自有资金去投资股权基金,投资股权基金也是银行资金在资产配置时考虑的标的之一。

此前,7月14日成立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其股东名单中也出现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等银行系。

6月22日成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亿元,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占比1.4%,而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民生银行的一级子公司及其最重要的资产管理平台。

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水木资本董事长表示,自资管新规落地以来,银行保险“钱源”关闸,整整两年多,市场上最大的出资人对股权投资行业的出资处于停滞状态,“钱荒”时代来临。

而今,已有先行者“试水”股权基金,这是一个积极的利好信号,说明银行资金并不是完全不能投资股权基金与母基金未来可能会有更多银行资金愿意进入到股权投资行业中来。

02 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在抢滩布局权益市场

2019年6月,我国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在深圳开业,拉开了资管行业新变局的帷幕。截至2020年12月2日,全国已有约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

眼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出道一年,但在其资产配置策略中,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占比77%,混合类产品占比19%,权益类产品占比仅为4%。

因此,增发权益类产品是多家理财子公司的未来道路,而股权投资,也成为一众银行理财子公司争相布局的权益市场新方向。

普益标准也指出,银行权益类产品占比偏低,过去未能满足一些高风险客户的理财需求,对于理财子公司而言,需要增配权益资产,以便在固收产品收益不佳时起到对冲作用,增厚客户投资回报。

而一众理财子公司,已经纷纷将发力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下一步的重点策略,一些城、农商行理财子公司也正在谋划进军股权投资领域。

7月,母基金研究中心就发现,工银理财已经开始投资股权基金了。虽然是专项基金,但也是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工银理财参股投资了广盈博股一号科技创新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企业投向了号称人工智能领域独角兽的云从科技。
而根据中基协的公示信息,广盈博股一号科技创新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成立于今年3月,备案于今年4月,已经开始运作。基金管理人为工银亚投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无独有偶,建信理财也已有公开落地的股权投资——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日前建信理财已经成为了盛虹集团的新增股东。

现今建信理财、工银理财双双布局股权投资市场,工银理财更是直接参股投资股权基金,尽管是专项基金,管理人也为工银旗下的子公司
但仍是一个重磅的积极信号——毕竟,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而言,制度上已无障碍,但市场大多仍在观望。

建信理财与工银理财作为先行者,已经带动起一众观望的理财子公司发力股权投资的热情。

某国有大行投资银行部人士认为,对于未来应起主导作用创造财富的资本金融而言,应以股权资本为主,债务资本为辅。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股权投资的重要性。


银行系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应充分发挥其委托期限转换、信用转换的优势,疏通其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障碍,加大对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与实体经济同命运、共发展。

目前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加大布局权益市场是大势所趋。对整个股权投资行业来说,最为盼望的无疑是大体量的银行资金能够“松绑”股权投资。

在险资加速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背景下,我们也期待着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也能投股权基金甚至母基金,私募股权市场迎来更多的长线资金进场。

基金募集的七大风险点

2020-12-09 阅读:21

2020年11月24日,深圳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0年第3期),

根据该情况通报,截至2020年11月15日,已经有1823家私募机构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完整填报了自查自纠情况。

其中在该1823家中,798家为黄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索尚需核实整改,或自查材料不全无法判断的机构),2家红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索,或截至2020年底仍无法联系、未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机构)。

对于上述黄色或红色情形的机构,深圳证监局要求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或补充自查自纠材料。

2020年11月17日及11月23日,深圳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数则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有关负责人监管约谈及公开谴责的通知。

由此可见,私募乱象仍然频繁发生,私募监管局势依然严峻

本文主要通过搜索全国各个证监局(包括深圳、青岛、厦门、大连、江苏、湖南等)的私募违规案例,

通过反面教材的视角,采取问答的形式来总结梳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七大核心风险点

以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来的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避免这些风险,避开这些“坑”或避免“踩雷”,从而合规且顺利地募集资金。


风险一: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风险二: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

风险三:宣传推介采取“公开”的方式

风险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风险五:承诺保本保收

风险六:损害基金财产

风险七:规避基金备案